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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招稽函[2008]23号
关于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无证代理甘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施工招标调查情况的函

甘孜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我站于2008年8月1日接到举报,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无证代理甘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施工招标,我厅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

    (一)经查,该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项目业主为甘孜县自来水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

    (二)查实: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无招标代理资质。

    二、调查结论

    (一)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的代理活动为无证代理。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请你办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开展该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主办: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技术支持:四川建设网 www.scc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