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县自来水公司: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关于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无证代理甘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施工招标调查情况的函》(川招稽函[2008]23号)的调查情况和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该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作出如下处理:
一、成都国信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对甘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无效,所签的招标代理合同无效。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二、甘孜县自来水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委托与工程相适应的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开展该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请甘孜县规划和建设局监督实施。
二○○八年八月八日
报送: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抄送:甘孜县规划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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