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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2003]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有关程序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不得违规收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2003]49号)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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